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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宋×1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1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102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1,男,43岁(1970年6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3)1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1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祝宇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宋×1在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20号院东北家常菜馆内,阻扰推搡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永外派出所民警古×现场执法,殴打古×面部致其左面部软组织挫伤、耳外伤(左),被告人宋×1后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宋×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宋×1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永外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人古×、黄×、宋×2、陈×的证言及陈×所作辨认笔录,诊断证明书,收据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1目无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宋×1犯妨害公务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宋×1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宋×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晓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若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