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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张月英宣告失踪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海军,张月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刘海军,住蛟河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周繁恕,蛟河市长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月英,住蛟河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刘海军与张月英宣告失踪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海军于2013年11月4日以被申请人张月英已回到家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宣告失踪的申请符合撤回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海军撤回宣告失踪的申请。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陆 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