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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新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茂电法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新(曾用名黄木新),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电白县人,股长,住电白县水东镇。2013年3月11日因本案涉嫌犯受贿罪被电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涉嫌犯受贿罪被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押于电白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彪,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电白县人民检察院以电检刑诉(2013)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新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英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新及辩护人陈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黄新任电白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股长,主要负责电白县辖区内的殡葬事务、婚姻登记、社会救助等工作。被告人黄新在任电白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电白县观珠镇、电城镇、马踏镇、麻岗镇、林头镇等镇利用假火化证办理殡改火化指标完成殡改任务以及在工作中给予帮助,非法收受观珠镇、电城镇、马踏镇、麻岗镇、林头镇等镇分管殡改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民币共179500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2年4月底至7月底,被告人黄新先后四次非法收���电白县观珠镇分管殡改工作的副镇长李某甲人民币46500元,后退回李某甲4000元,共计收受了李某甲人民币42500元。(2)2012年间,被告人黄新先后四次非法收受电城镇分管殡改工作的党委委员何某甲人民币共计40000元;(3)2011年12月底至2012年8月,被告人黄新先后三次非法收受马踏镇分管殡改工作的副镇长吴某甲人民币共计30000元;(4)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新先后9次非法收受麻岗镇分管殡改工作的副镇长高某甲人民币共计57000元。(5)2012年5月和12月,被告人黄新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林头镇分管殡改工作的副镇长林某人民币共计10000元。以上被告人黄新收受人民币179500元,其中被告人黄新为在工作中疏通关系共花费87000元,剩余9250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黄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92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新辩解,剩余的92500元中送给前任局长谢某50000元,自己实得42500元。辩护人陈彪认为,1、前任局长谢某对能否完成殡改指标任务非常重视,曾带被告人黄新等人与市民政局相关部门搞关系,请客送礼,黄新在审讯初期供述送给谢某50000元,是情理之中,不能因为谢某已经死亡无法取证而否认这一事实。2、被告人黄新没有审批外地火化证的权力,只是利用与有审批权力的人相熟的关系来帮助镇办理殡改指标,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受贿,不构成受贿罪。3、被告人黄新有主动如实交代出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及主动退还赃款两个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黄新在任电白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股长期间,利用负责电白县辖区内的殡葬事务的职务之便,为电白县观珠、电城、马踏、麻岗、林头镇人民政府利用虚假外地火化证办理殡改火化指标完成殡改任务以及在工作中给予帮助,非法收受电白县辖区的观珠、电城、马踏、麻岗、林头镇分管殡改工作的相关人员送的人民币共179500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2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黄新先后四次非法收受电白县观珠镇分管殡改工作的副镇长李某甲46500元,后退回李某甲4000元,共计收受了李某甲42500元。(2)2012年间,被告人黄新先后四次非法收受电城镇分管殡改工作的党委委员何某甲40000元。(3)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黄新先后三次非法收受马踏镇分管殡改工作的副镇长吴某甲30000元。(4)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黄新先后九次非法收受麻岗镇分管殡改工作的副镇长高某甲57000元。(5)2012年5月、12月间,被告人黄新先后二次非法收受林头镇分管殡改工作的副镇长林某10000元。被告人黄新收受上述款项后,持观珠等镇政府提供的虚假外地火化证等手续经主管副局长审核后送茂名市民政局审批,为观珠镇办理抵消16个、电城镇15个、马踏镇10个、麻岗镇19个、林头镇5个火化指标任务。为此,被告人黄新在指标任务中为疏通关系共花费人民币87000元,剩余9250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另查明,被告人黄新于2013年3月11日被电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收受李某甲贿赂的事实,坦白交代出侦查机关未掌握其收受何某甲、吴某甲、高某甲、林某贿赂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新的家属代黄新向电白县人民检察院共退还赃款人民币9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新户籍资料、干部履历表、国家公务员过度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犯罪嫌疑人黄新到案的说明、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新及证人李某甲、何某甲、吴某甲、高某甲、林某、何某乙签认假火化证名单、电白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证人李某甲、吴某乙、何某甲、高某乙、吴某甲、高某甲、林某、何某乙、李某乙、陈某、李某丁证言、被告人黄新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管理殡葬事务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电白县��珠等镇贿赂,为观珠等五个镇政府谋取不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互相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新辩解收到观珠等镇179500元后,为能顺利办理抵消火化指标任务,除花费87000元外,还送给前任局长谢某50000元,自己实际受贿42500元。经查,被告人在首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没有供述送给谢某50000元,现谢某已经死亡,无法核证,故被告人黄新的辩解及辩护人陈彪此节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新在为观珠等镇政府办理虚假火化指标过程中为疏通关系从中花了部分费用的事实,有证人李某乙、李某丁的证言证明,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新受贿的数额也是92500元,应予认定,即被告人黄新应对受贿92500元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新虽然没有直接审批火化指标的权力,但有管理殡葬事务、管理火化指标的职权,其明知观珠等镇政府上报的外地火化证是虚假的,继而直接收取观镇等五个镇政府的贿赂,将虚假外地火化证经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上级主管单位茂名市民政局审批并获得通过,为观珠等镇政府获取抵消火化指标任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收受贿赂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辩护人陈彪认为被告人黄新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受贿,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本案相关镇政府为完成火化任务,弄虚作假,主动向被告人黄新行贿,是造成本案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被告人黄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坦白交代出侦查机关未掌握其接受行贿人何某甲、吴某甲、高某甲、林某贿赂的事实,能主动退还大部分赃款,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陈彪此节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综上所处,根据被告人黄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二、对被告人黄新已退赃的受贿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500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车审 判 员 蔡 颜人民陪审员 赖 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祥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