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调确字第字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谢亚雄与方刚跃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调确字第字10号申请人谢亚雄,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蓼江镇政府农机员。申请人方刚跃,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谢亚雄与申请人方刚跃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鞠剑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谢亚雄与申请人方刚跃健康权纠纷一案,经资兴市蓼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方刚跃支付给申请人谢亚雄人身伤害赔偿金(含后续治疗费)陆仟元整;二、申请人双方要彻底清除矛盾,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争执、摩擦,不得威胁、打击、报复对方,否则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三、申请人谢亚雄日后有身体不适,均与申请人方刚跃无关。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谢亚雄和申请人方刚跃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鞠剑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肖毅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