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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郑浩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浩,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108号原告:郑浩,男,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陈涛,男,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浩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郑浩负担。审 判 长 驭 风人民陪审员 戴 颜代理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叶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