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商辖终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商辖终字第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宫英博,总经理。上诉人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20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纠纷。2010年12月2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青岛市出租客运汽车保险项目保险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保险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同时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7月13日,双方针对鲁B*****号出租车签订《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该协议约定的保险期限自2011年8月7日至2012年8月6日,同时约定,发生纠纷,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于《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签订的时间晚于保险协议签订的时间,且《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是针对涉案事故B*****号车辆而单独签定的,因此,《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约定的仲裁条款应视为双方当事人的最终约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