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丽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成伟红、陈先明诉龙泉市人民政府一案行政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丽行初字第12号原告成伟红。原告陈先明。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津。被告龙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季柏林。原告成伟红、陈先明因不服被告龙泉市人民政府拆除房屋决定行政争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伟红、陈先明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成伟红、陈先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伟红、陈先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伟红、陈先明负担。审 判 长 朱建民审 判 员 邹一峻人民陪审员 李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叶 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