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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丽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成伟红、陈先明诉龙泉市人民政府一案行政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丽行初字第12号原告成伟红。原告陈先明。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津。被告龙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季柏林。原告成伟红、陈先明因不服被告龙泉市人民政府拆除房屋决定行政争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伟红、陈先明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成伟红、陈先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伟红、陈先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伟红、陈先明负担。审 判 长  朱建民审 判 员  邹一峻人民陪审员  李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叶 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