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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被告:朱某某,男,1977年10月0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与被告朱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必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魏楚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