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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崖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与王俊峰、纪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王俊峰,纪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商初字第60号原告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负责人张景新,厂长。被告王俊峰,男,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纪朋,男,汉族,1972年4月5日生,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与被告王俊峰、纪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查找不到被告王俊峰下落为由,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夕川审 判 员  慈方铭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