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李正康诉宁波至诚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康,宁波至诚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609号原告:李正康。委托代理人:王剑纳,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光煜,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至诚学校。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辉。委托代理人:应建华,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剑锋,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正康为与被告宁波至诚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李正康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正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证据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正康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建贞代理审判员 陈冬红人民陪审员 陈和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玮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