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润苗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庆西刑初字第343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润苗,男,(基本情况略)。1995年3月4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原庆阳地区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00年3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原西峰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个月;2002年1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原庆阳地区公安处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03年10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原西峰区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2003年12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庆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5月14日因盗窃罪、诈骗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13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9月26日因病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6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13日被逮捕,同日因病被取保候审。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西检刑诉字(2013)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润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润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4日、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润苗先后2次向吸毒人员李某某、何某某、李某出售毒品海洛因1.12克,获款150元,且从被告人李润苗处查获毒品海洛因24.49克。指控被告人李润苗贩卖毒品海洛因25.61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润苗系累犯、毒品再犯、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供了证据,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润苗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润苗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审理查明: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润苗在其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李家寺村沟畎组4号的家中向吸毒人员李某某、何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0.5克,获款100元。当天,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民警从被告人李润苗处查获毒品海洛因9包,经检验计12.04克。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润苗在其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李家寺村沟畎组4号的家中向吸毒人员李某出售毒品海洛因1包计0.62克,获款50元。后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处查获所购毒品海洛因1包,经检验计0.62克。2013年3月28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民警从被告人李润苗处查获毒品海洛因19包,经检验计12.45克。综上,被告人李润苗贩卖毒品海洛因2次,计1.12克,并从其处查获毒品海洛因24.49克。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李润苗处查获白色粉末状、块状物质共计28包,计净重24.49克;从李某处查获白色块状物质1包,计净重0.62克。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又查,被告人李润苗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9月26日因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同年9月29日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至2018年8月23日止。余刑尚有六年零九天未执行。上述认定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某、李A、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14日,李某某与何某某到李润苗家,从李润苗处购买0.5克毒品海洛因二人吸食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的事实;李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7日,其以50元在李润苗处购买0.5克毒品海洛因被查获的事实。2、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李润苗、李某某、何某某尿检结果呈阳性均系毒品吸食者的事实;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拍照、当场称量记录、毒品收缴单,证实从李润苗、李某处查获毒品海洛因及被收缴的事实;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存根及回执,证实被告人李润苗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及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及刑罚执行情况的事实;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润苗的个人基本情况。3、鉴定意见,证实从李润苗、李某处分别查获白色物质的净重及含毒品海洛因成分的事实。4、被告人李润苗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润苗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润苗以贩养吸,从其处查获的24.49克毒品海洛因应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故被告人李润苗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数量为25.61克。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润苗是累犯的指控不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润苗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至2018年8月23日止,而被告人李润苗贩卖毒品罪是在其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累犯则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润苗是累犯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李润苗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且被告人李润苗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润苗曾因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李润苗当庭自愿认罪,属以贩养吸的被告人、查获毒品数量大,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润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余刑六年零九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姿敏审 判 员 孙述伟人民陪审员 赵娅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白振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