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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成都天星音像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天星音像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391号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周湛文,总裁。委托代理人:刘海金,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天星音像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兰贞。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天星音像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7元,减半收取974元,由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靖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唐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