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山民初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民初字第2278号原告李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北上高办事处。被告武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北上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晓东代理审判员 赵 健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