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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61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曹建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