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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陈刚与李霞、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李霞,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汉族,岳阳县人。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岳阳市人。被执行人周超,男,汉族,岳阳市人。申请执行人陈刚与被执行人李霞、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的(2012)岳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XXXXX元。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岳法执字第1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大兵审判员  刘振辉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邓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