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陈刚与李霞、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李霞,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汉族,岳阳县人。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岳阳市人。被执行人周超,男,汉族,岳阳市人。申请执行人陈刚与被执行人李霞、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的(2012)岳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XXXXX元。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岳法执字第1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大兵审判员 刘振辉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邓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