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姜忠胜、刘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忠胜,刘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66010938-6。法定代表人:李鹰,主任。委托代理人:安雄豪,单位职员。被执行人:姜忠胜,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刘艳玲,女,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姜忠胜、刘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珲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3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89.5元,申请执行费2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姜忠胜于2013年8月27号自动履行2000元,11月4日自动履行13000元,执行费245元,余款10000元,双方协商延期付款,被执行人在2014年5月底全部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珲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振玉执行员 崔日男执行员 李钟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