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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倪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兆元,倪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周兆元。被执行人倪文刚。申请执行人周兆元与被执行人倪文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邛崃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兆元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倪文刚外出打工,申请执行人周兆元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倪文刚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周兆元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周兆元尚未受偿的5000元的债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倪文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邛崃执字第6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何 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