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庄兴唐与邓家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兴唐,邓家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86号原告:庄兴唐,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宿州市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方昭书,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邓家贵,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兴唐与被告邓家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兴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兴唐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汉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魏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