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庄兴唐与邓家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兴唐,邓家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86号原告:庄兴唐,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宿州市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方昭书,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邓家贵,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兴唐与被告邓家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兴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兴唐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汉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魏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