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民有村民委员会椰子根村村民小组与被申请人林亚茂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民有村民委员会椰子根村村民小组,林亚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2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民有村民委员会椰子根村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负责人:林观彦,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冯国文,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亚茂,男,194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湛江市坡头区人,农民,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再审申请人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民有村民委员会椰子根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椰子根村)因与被申请人林亚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椰子根村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处理不当。本案争议的土地在椰子根村的村民居住区内,林亚茂在该区域内建的养猪场,不符合规划,也影响村民的生活,林亚茂建的养猪场,破坏农村建设,故椰子根村不同意将该地承包给林亚茂。二审判决以原来村长的证明作为椰子根村同意被申请人继续使用土地是错误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建立土地承包关系属于双方的意思自治,法院无权强制其追认,原审法院判决追认违法的所谓事实承包关系不当。请求法院再审并改判林亚茂返还土地给申请人。本院认为,林亚茂是椰子根村的村民。林亚茂于1996年开始在椰子根村禾地岭的荒地上建养鸡场。1998年,林亚茂将养鸡场改建为养猪场。现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椰子根村要求林亚茂返还本案争议土地的主张是否支持。林亚茂从1996年开始使用本案争议的土地,根据椰子根村于2002年10月制定的《椰子根村领土统一使用之规定草案》中《村外部份处理之细则》第3条“村外部分本村未开发之地段,私人所有果树、竹、其他木、建筑物等,私人要保留,即按林木标包土地价收费”的规定,林亚茂如果要求继续使用该土地,椰子根应将该土地承包给林亚茂。从椰子根村的原村长林日生口头同意林亚茂继续使用本案争议的土地,林亚茂在使用该地过程中已有较大的投入,而且林亚茂现愿意按《椰子根村领土统一使用之规定草案》的规定缴交承包金等几方面考虑,应当认定椰子根村与林亚茂对本案争议的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关系。故本案争议的土地可由林亚茂继续使用,林亚茂主张其按《椰子根村领土统一使用之规定草案》的规定继续使用本案争议的土地和缴交承包金的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予以采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椰子根村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椰子根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民有村民委员会椰子根村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学辉审 判 员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