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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海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547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海,男,1964年6月6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陈大镇徐楼行政村徐楼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11日到涡阳县公安局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8日,被告人徐海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三轮车,行驶至S307线208KM+570M处时,与停在路边的牌号为皖S909**解放牌货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王玉芳、徐天佑二人当场死亡,徐海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涡公交认字(2012)第214号认定书认定:徐海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已赔偿两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证人张开见、姬传军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海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刘 影审判员 李春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梁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