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琼立一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山河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立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山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琼立一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许山河,男。上诉人许山河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立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的《省社科联关于许山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回复函》(琼社科函[2013]3号),是省社科联针对海南省委群众工作部及海南省信访局向其交办的《关于交办许山河信访事项的函》所作的答复,该答复属于机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往来信函,并未印发、抄送给起诉人,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另,省社科联根据《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规定,组建海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委员会进行评奖,并没有证据证明省社科联作出的《省社科联关于许山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回复函》(琼社科函[2013]3号)系受海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行为,故起诉人以海南省人民政府为被诉机关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认定许山河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据此裁定对许山河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许山河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省社科联作出的《省社科联关于许山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回复函》(琼社科函[2013]3号),不认可上诉人作为《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的总主编这一意见。虽该函的形式是致省群工部和信访局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针对上诉人的,与上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省社科联不认可上诉人为省政府奖项的获奖人已经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其作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复函是具体行政行为。另,“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海南省政府所设立的奖项,海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省社科联)具体实施这一行政行为,因此,海南省人民政府是适格的被告。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许山河以海南省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要求裁定省社科联琼社科函[2013]3号文违反著作权法,而没有证据证明省社科联作出的《省社科联关于许山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回复函》(琼社科函[2013]3号)系受海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行为,故起诉人以海南省人民政府为被诉机关没有事实依据。另,琼社科函[2013]3号文系省社科联针对省群工部、省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的答复,该答复属于机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往来函件,既未印发、抄送给上诉人,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针对该函件而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许山河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容师德审 判 员 魏文豪代理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夏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