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辰民初字第3828号-1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中止)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辰民初字第3828号-1原告王X。委托代理人汪媛,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妍,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张XX因涉嫌刑事犯罪,现被羁押,无法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广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于筱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