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高传洋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传洋,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86号原告:高传洋,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邓劲松,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沐冰,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俊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传洋与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传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0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传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0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奚正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