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陶玉峰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玉峰,黑龙江省黑河市中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443号原告陶玉峰。委托代理人孙基敏,磐石市东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黑龙江省黑河市中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商佃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玉峰诉被告黑龙江省黑河市中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玉峰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玉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吴 丽 秋代理审判员 张 嘉 辉代理审判员 王 丽 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邢 晓 玉审 判 员 吴丽秋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邢 晓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