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贺八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莫国想、莫╳╳犯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国想,莫XX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贺八刑初字第596号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国想。被告人莫XX。辩护人欧海燕,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贺八检刑诉(2013)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国想、莫XX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松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国想、莫XX及其辩护人欧海燕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认为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于2013年9月27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3年10月25日提请本院对本案恢复法庭审理,本院决定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莫国想、莫XX伙同莫XX(已被判刑)、莫XX、莫XX、莫XX(均另案处理)窜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公和村金水湾二建工地,意欲盗窃工地的金属扣件。莫国想、莫XX、莫XX先进入工地存放金属扣件的地方,见只有杨XX一人守夜,就问杨XX老板在什么地方,杨XX指着前面的房子说老板在那。莫国想拉住杨XX,不许他去叫人,并动手搬金属扣件,杨XX挣脱跑去叫人,莫国想、莫XX、莫XX各背一袋扣件分别装上三辆摩托车,并叫莫XX、莫XX、莫XX一起进工地搬扣件,六人一起分三趟将15袋金属扣件(价值人民币1379元)拉到梅林化工厂堆料场围墙边放好。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二被告人,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莫国想、莫XX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国想、莫XX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莫XX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XX犯抢劫罪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莫国想、莫XX伙同莫XX(已被判刑)、莫XX(莫XX)、莫XX、莫XX(均另案处理)分乘三辆摩托车窜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公和村金水湾二建工地,意欲盗窃工地的金属扣件。莫国想、莫XX、莫XX先进入工地存放金属扣件的地方,见只有杨XX一人守夜,就问杨XX老板在什么地方,杨XX指着前面的房子说老板在那,然后跑去叫老板。被告人莫国想、莫XX和莫XX三人各搬一袋扣件分别装上三辆摩托车,莫国想、莫XX、莫XX、莫XX、莫XX、莫XX驾车将三袋扣件拉到梅林化工厂堆料场围墙边藏匿。后六人又两次返回工地搬金属扣件。杨XX在现场无法阻止被告人莫国想、莫XX等人搬工地的扣件。被告人莫国想、莫XX等人三次共搬走该工地的15袋金属扣件(价值人民币137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搬走的金属扣件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单位员工宁XX的报案陈述,证实他是平桂管理区金水湾工程广西二建的项目主管。2013年1月22日凌晨3时许,杨XX打电话告诉他看守工地的保安报告有人到工地搬扣件,还控制住看守的老头,让他赶紧去处理。他准备出门,但是一楼大门被锁了,他就叫李XX一起上楼顶看。他们看见两辆男式摩托车和一辆女式摩托车共五个人到他们工地去拉扣件。他们赶紧找钥匙开门赶往工地。他走了将近100米,看见两辆男式摩托车、一辆女式摩托车向他开来,开在前面的是一辆男式摩托车和一辆女式摩托车,每辆车上坐着两个人,最后开过的那辆男式摩托车只坐着一个人车尾还载着几包东西。他赶到工地,看到两个保安老头在工地旁边。他们说没有受伤,只是被搬扣件的人拉着手。他们工地被搬走了十几袋搭建筑钢架的铁质扣件。2、被害单位员工李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13年1月22日凌晨3时许,宁XX叫醒他说,有几个小偷开摩托车到工地偷东西,还把保安控制住。他同宁XX一起到三楼楼顶看到工地有几辆摩托车,有几个人在搬工地的东西。他用手机报警,然后准备开车出门,看见两辆摩托车和一辆女式摩托车从门口经过。他赶紧开车去工地,他同宁XX问两个保安当时的情况,湖南那个保安说小偷强行搬走了十几袋用于连接钢架的扣件。经清点,他们被搬走了15、16袋扣件,将近450个扣件。3、被害单位员工杨XX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他正在工地的工棚里烤火、看守扣件。有三个年轻人走到他前面,其中有一个人递烟给他,他说不吸烟。有个年轻人问他,他们老板在哪里。他就指着前面的一片房子说老板在那边,他去找老板来。他刚走,其中两个人一人抓着他的一只衣服袖子说不要走,还有一个人就去搬扣件。他甩开那两个人的手,跑出工棚去找老板,他跑的时候看见那三个人在搬扣件。他将老板叫来的时候,那三个年轻人已经走了,老板就离开了,他就回到木板棚。大概过了半个小时,他又看见几个人在搬扣件,他又跑去喊老板,老板叫人来时,那几个人又跑了。又过了十多分钟,那几个人又来了。他就走过去对那几个人说:“你们不要搬了,老板来了。”然后那几个人就跑了,之后老板就报警。他辨认出莫国想就是拉住他右手衣服不让他去找老板的男子。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和被告人莫国想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指认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公和村金水湾二建工地及周围情况;藏匿扣件的现场位于梅林化工厂堆料场围墙边及周围情况。5、扣押物品笔录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强行搬走的15袋414个扣件并发还给被害单位。6、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扣件价值人民币1379元。7、被告人莫国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他同莫XX、莫XX、莫XX、莫XX、莫XX驾驶两辆男装摩托车、一辆女式助力车在路上看见一个工地正在施工。有人提议去工地偷扣件,他们都同意了。他们停好车,莫XX、莫XX、莫XX在停车的地方等。他和莫XX、莫XX走路去工地,他们发现工地放着一堆用编织袋装好的扣件,旁边有一个工棚。他们看见里面有一个保安,莫XX就跟对方说话,他拿烟出来给保安抽,保安没有接他的烟,然后他同莫XX、莫XX就在旁边抽烟。之后保安说去找老板,就走开了。过了一会,他们见保安没有回来,四周也没有人,他同莫XX、莫XX一人背了一袋扣件离开工地到他们停车的地方,然后分别装上三辆车。他们开车到公和村担杆岭路口,把三袋扣件丢到旁边的草丛中。之后,他们又两次回到工地搬扣件,在搬扣件的过程中,他见到工地有两三个人出来看见他们,但工地的人不喊也不说他们。他们总共搬了15袋左右的扣件。8、被告人莫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他同莫XX、莫XX、莫XX、莫国想、莫XX驾驶三辆摩托车来到西湾收费站对面的一个建筑工地,他们将摩托车停在路边,他同莫国想、莫XX先进工地。他们走到工地里面,见到一个老伯在工地里面烤火,莫国想问他抽烟吗?老伯说不抽。他就问老伯,你的老板在哪里?老伯指着宿舍那边说在那边,说完之后,其就走向旁边工人的宿舍。他和莫国想、莫XX看到老伯走了,三个人搬了三袋扣件到工地外面,放上摩托车拉到进公和村路边的草丛里面。之后,他们又两次回到工地搬扣件,他们总共搬了20多袋扣件。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国想、莫XX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国想、莫XX犯抢劫罪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对于被告人莫国想、莫XX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莫XX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XX犯抢劫罪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国想、莫XX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国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二、被告人莫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4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龙 杰人民陪审员 黄彬珍人民陪审员 梁燕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雷雨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