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执字第006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行政执法纠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1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602-1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滁州市天长东路183号。法定代表人:冉家政,局长。被执行人: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滁州市天长东路169号金光大道广场B座七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行非审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违法收入及罚款7086.61万元,但被执行人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纪员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