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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二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黄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508号原告: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施宏全,该公司经理。被告:黄磊,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505198808181419),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51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邢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