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袍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方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袍催字第5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方舟。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出票人为浙江皇得福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君之安家纺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00元、汇票号码为1020005222185259、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7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盛 跃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人民陪审员 金徐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冯飞飞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3)绍越袍催字第5号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出票人为浙江皇得福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君之安家纺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00元、汇票号码为1020005222185259、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7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绍越袍催字第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三年十一月四日承办法官:王翠电话:0575-8816****邮寄样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新区世纪街与越王路交叉口邮政编码:312000来款方式:银行汇款汇款金额:800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