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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岳民重字第02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刘正兴与顾杨燕、刘美丽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兴,顾杨燕,刘美丽,李华,李华敏,陈艳兰,黄力多,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达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岳民重字第02310号原告刘正兴。委托代理人汪时利,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杨燕。被告刘美丽。被告李华。委托代理人杨忠龙,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华敏。被告陈艳兰。委托代理人李群,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力多。被告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政府办公楼二楼103-104。法定代表人罗志忠。被告湖南达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737号共和世家5栋10楼。法定代笔人文泽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彬,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兴诉被告顾杨燕、刘美丽、李华、李华敏、陈艳兰、黄力多及六户被告申请追加的被告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达美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兴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正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刘正兴负担。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陈志胜审判员 刘蜜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