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杨志会与黄财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会,黄财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305号原告:杨志会,农民。被告:黄财照,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会与被告黄财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会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会负担。审判员 梁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