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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满民初字第3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俊霞与被告被告赵昆龙、赵四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霞,赵昆龙,赵四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满民初字第3006-1号原告朱俊霞,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县满城镇城东村。被告赵昆龙,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安阳乡峰泉村。被告赵四辈,男,成人,汉族,住顺平县神南乡永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俊霞与被告赵昆龙、赵四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赵四辈的冀FN96**面包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赵四辈的冀FN96**面包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永丽代理审判员  白江立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