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迎民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齐某与岳西县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储某某、崔某某、安徽某某电磁线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保字第00179号申请人齐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岳西县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申请人储某某,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申请人崔某某,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安徽某某电磁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经济开发区。申请人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岳西县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储某某、崔某某、安徽某某电磁线有限公司价值260万元整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岳西县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储某某、崔某某、安徽某某电磁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