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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兰州华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智、李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华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智,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华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智被执行人李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华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智、李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2010)城法民二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智偿还原告兰州华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4900元,承担违约金19929元,被告李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71元,由被告李智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智、李才支付2174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兰州华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智、李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2013年12月开始每月支付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兰州华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李智、李才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兰州华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2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冯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