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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西安普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卫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普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杨卫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155号原告西安普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73号。注册号610100100005370。法定代表人刘改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林绪,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卫锋,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普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卫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普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普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60元,剩余6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宋函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