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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织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叶建荣与顾月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织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姚法龙。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莘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