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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张明与郭光荣、合肥市假日海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明;郭光荣;合肥市假日海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1781号原告:张明,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史晋,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光荣(曾用名郭荣),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合肥市假日海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巢湖路201-209室。法定代表人:郭光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郭光荣、合肥市假日海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为2560元,由张明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永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