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3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连秀阁诉赵军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秀阁,赵军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381-1号原告连秀阁,女。委托代理人张亚文,女。被告赵军民(又名赵俊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连秀阁诉被告赵军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连秀阁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秀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秀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连秀阁负担。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