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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华民初字第0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刘成江与汤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江,汤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0814号原告刘成江。委托代理人胡韦亮,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豹。原告刘成江诉被告汤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方 捷代理审判员 汤 正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