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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康春艮与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春艮,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康春艮,男,生于1969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现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牟华,男,生于1981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现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春艮与被告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康春艮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春艮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春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元,收取280元,由原告康春艮承担。审判员  刘继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