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康春艮与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春艮,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康春艮,男,生于1969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现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牟华,男,生于1981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现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春艮与被告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康春艮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春艮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春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元,收取280元,由原告康春艮承担。审判员 刘继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