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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吴金龙与张美珍、第三人方志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龙,张美珍,方志鹏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吴金龙,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马巍武,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文山,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美珍,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第三人方志鹏,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龙与被告张美珍、第三人方志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龙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龙以当事人自愿诉讼外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金龙撤回对被告张美珍、第三人方志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吴金龙负担。审判员  郑秀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剑峰附注引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