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彭艳波与被告康传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艳波,康传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彭艳波,女。委托代理人:李力,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瑶,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传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艳波与被告康传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艳波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艳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艳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兴晓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