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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江苏天舜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滇峰工贸有限公司、郭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舜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滇峰工贸有限公司,郭青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初字第425号原告江苏天舜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兰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庆,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永生,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滇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刚,董事长。被告郭青山,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舜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滇峰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郭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滇峰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郭青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舜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滇峰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郭青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19元,减半收取11809.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季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袁锡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