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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诉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周仕优与柳余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仕优,柳余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诉保字第17号申请人周仕优,男,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柳余业,男,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申请人周仕优与被申请人柳余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对此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周仕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0000元财产。申请人周仕优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大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赖江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