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诉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周仕优与柳余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仕优,柳余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诉保字第17号申请人周仕优,男,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柳余业,男,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申请人周仕优与被申请人柳余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对此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周仕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0000元财产。申请人周仕优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大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赖江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