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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右民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卢永财与齐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财,齐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右民初字第2315号原告卢永财,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被告齐凤云,女,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原告卢永财诉被告齐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斯钦毕力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永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凤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30日被告赔偿我的葵花损失欠款12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2%。我多次催被告,被告绝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一切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0日被告齐凤云在原告卢永财处欠款1200元。此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一枚欠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1200元。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不予支持原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凤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永财1200元。如果被告齐凤云未按本判决中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齐凤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巴达 日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