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朱宗森与洪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宗森,洪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朱宗森,男,194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洪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法定代表人毛明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宗森诉被告洪中物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宗森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伟斌代理审判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叶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