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震商初字第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苏州邦源铜业有限公司与湖州泰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邦源铜业有限公司,湖州泰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商初字第0180号原告苏州邦源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惠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敏,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莉,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州泰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竹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邦源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泰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苏州邦源铜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苏州邦源铜业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原告苏州邦源铜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邦源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邦源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苏州邦源铜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孙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