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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前郭诚信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前郭诚信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民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民主大街222号,组织机构代码12392334-X。法定代表人徐保政,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秀岩,女,汉族,1980年12月23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嫩江路11号,该单位职工,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前郭诚信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前郭县育才街,组织机构代码77420443-7。法定代表人朱力达,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秀英,女,蒙古族,1974年10月28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文化街,该单位会计,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吉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828089.19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719元及执行申请费。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以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松原市五环大街与松原大路交汇处诚信家园(又称诚信乐园)1号楼3单元301、401、501、601、901、1001共六套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用以抵偿所欠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产权变更由双方自行办理,相关费用自行协商解决。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3)松民执字第4-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账户存款的冻结;解除本院(2013)松民执字第4-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诚信家园1号楼3单元301室、401室、501室、601室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松原市五环大街与松原大路交汇处诚信家园(又称诚信乐园)1号楼3单元301、401、501、601、901、1001共六套房屋确权对申请执行人,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产权过户手续及费用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办理、按约定承担。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景坤代理审判员  王长杰代理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包琦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