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孟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孟民初字第721号原告李某,女,194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刘某,男,55岁,汉族,农民,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