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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孟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孟民初字第721号原告李某,女,194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刘某,男,55岁,汉族,农民,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