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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福民高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9-10-16

案件名称

山东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隆昌乾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乾亨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福民高初字第28号原告山东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法定代表人李巨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元兵,山东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四川省隆昌乾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1段**。法定代表人古昭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华,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隆昌乾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春生审判员  胡晓宁审判员  王子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贵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