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桥民初字第0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费宏伟与刘广贤、朱卫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宏伟,刘广贤,朱卫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靖桥民初字第0333号原告费宏伟。委托代理人丁亚君。被告刘广贤。被告朱卫兰。原告费宏伟与被告刘广贤、��卫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费宏伟的委托代理人丁亚君、被告朱卫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广贤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被告刘广贤曾开设服装厂。2010年6月18日,刘广贤因经营之需向我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时双方约定借期为6个月,后其仅归还2万元。2011年1月31日,刘广贤就余款18万元向我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在2011年3月20日前归还。届期,刘广贤未能还款。2011年4月1日,刘广贤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于当年4月还款4万元、5月还款还5万元,6月连本带息还清。然至2011年5月底,刘广贤仅归还了4万元。2011年6月5日,两被告就余款14万元再次向我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每月至少还款2万元,利息同步计算,至2011年12月底全部还���,若不能按计划归还,自愿承担罚款5万元。此后,被告刘广贤仅归还了4万元,余款10万元至今未还。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4.5万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4日,以本金1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刘广贤未答辩。被告朱卫兰辩称:我与被告刘广贤原系夫妻,于2012年7月16日离婚。对原告所述刘广贤向其借款20万元及出具借条、第一份还款计划的情况不清楚,2011年6月5日的还款计划确实是我与刘广贤共同出具的。对原告要求我与刘广贤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不存异议,但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8日,被告刘广贤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6个月。后刘广贤陆续归还了借款6万元。2011年6月5日,两被告就余款14万��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每月至少还款2万元,利息同步计算,至2011年12月底全部还清,若不能按计划归还,自愿承担罚款5万元。此后,两被告归还了原告借款4万元,余款10万元拖欠。另,两被告原系夫妻,于2012年7月16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朱卫兰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还款计划,被告朱卫兰提供的离婚协议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原系夫妻,本案借款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均负有偿还义务,两被告共同出具还款计划后,未按约履行债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朱卫兰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低于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广贤、朱卫兰归还原告费宏伟借款10万元,支付违约金4.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354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74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两被告于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 判 长 刘炳涛代理审判员 朱成良人民陪审员 朱灿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冯雅颂 关注微信公众号“”